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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遇到上一篇反同家長在line群傳播,可以給與這篇文章做長版回應,短版回應在上篇文章的回應裡

1. 性別平等教育是依據國家法律及教育政策在校園中實施,老師有依法教授性平教育的職責,沒有依家長個人反對意見而不教的義務。

無論國內法或國外法,家長沒有全權決定子女是否接受國家教育內容的權利。《兩公約》雖然明定家長有為未成年子女選擇學校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公立課程的自由,但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並非毫無限制。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行使範圍仍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因此,當家長行使子女的教育選擇權時,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本,並立基於保障人權、自由、反歧視,且不能提供低於公立教育標準的內容。

https://spark.adobe.com/page/pDXiG6Nq1cGki/

2. 現行多元性別教育的主要目的並不是增加同性戀和雙性戀的比例,而是增加「不會因為性傾向歧視別人」的公民的比例。這個目的有正當性,因為當我們歧視別人,代表我們會因為刻板印象做出對特定族群不公平的選擇,公民有義務讓自己盡量成為不歧視的人,國家則有義務協助公民辦到這件事。

當國家基於這種理由,藉由公權力來支持多元性別教育,這並不是公權力的濫用,因為這是在促進公民本來就有義務做的事情——消弭歧視——而不是用來替特定價值觀服務。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068/2194776

3. 適齡並不是指孩子在某個成長階段只能或不能教某些主題,更重要的是在孩子不同發展階段時,以不同的說明方式讓孩子理解每個主題,並隨著孩子的成長,在內容上逐漸加深加廣。現行的課程內容,本來就是依據學生的年齡和發展階段所規劃的專業教學設計。

https://spark.adobe.com/page/AqioIPfFmEMg0/

3. Parker 夫婦事件發生在 2005 年的美國麻州(2004年同婚合法)。該對夫婦指稱就讀幼稚園的小孩拿到一本描繪不同家庭樣態的書,其中包含同志雙親。

根據 Lexington Public School 的新聞稿,警察到場之前,Tonia Parker 先行離場,而其先生 David Parker 在警探到達之後堅持不離開、聲稱自己正在進行「公民不服從」、願意承擔後果、並且聲稱「若不逮捕我我就不離場」。警方因而逮捕他,並且因為他不願支付保釋金,因此警方只能在提審前將他拘留在警局。

2006 年,Parker 夫婦與另一對 Wirthlin 夫婦共同控告 Lexington school;Wirthlin 聲稱有人讀 “King & King” 給他小學一年級的兒子聽。隨後他們敗訴,因為家長沒有權利去限制公立學校的教學,即使其教學與家長的宗教信仰互斥。

2011 年,美國闢謠媒體 politifact 向反同婚的 Massachusetts Family Institute 執行長、以及教育第一線的麻州教師協會求證,兩者的受訪人除了單一的這一個告上法庭的案例之外,都想不出其他的例子。

https://www.reuters.com/…/us-usa-gays-suit-idUSN07433957200…

https://www.politifact.com/…/national-organization-marriag…/

https://www.huffingtonpost.com/…/david-parker-gay-marriag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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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深藍家庭背景,以不同視野看見更多不同的議題、不同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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